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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1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乔家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家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1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家琛,男,1997年9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焦作市孟州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3月7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3月14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家琛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胡帅、韩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家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乔家琛在新乡县七里营镇金公主网吧内,教被害人杜某玩游戏过程中,得知被害人杜某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后趁被害人杜某不注意,分三次将该支付宝中的20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又通过支付宝将2000元转入自己中国银行账户中。案发后,被告人乔家琛已退赔被害人杜某现金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杜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家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家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乔家琛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乔家琛在新乡县七里营镇金公主网吧内,教被害人杜某玩游戏过程中,得知被害人杜某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后趁被害人杜某不注意,分三次将该支付宝中的20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又通过支付宝将2000元转入自己中国银行账户中。案发后,被告人乔家琛已退赔被害人杜某现金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杜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家琛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家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家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乔家琛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家琛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赵星银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雅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