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96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强强,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小康,男,系山西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为,男,系山西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晋0802财保8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运城市×号的土地使用权。审理中,原告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于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确认。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分理处1400×3364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对申请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运城市×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洁丽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杨开合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左可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