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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2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罗士清与林兴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士清,林兴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2230号之一申请人:罗士清。被申请人:林兴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士清与被申请人林兴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士清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兴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罗士清以银行存款3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士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兴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万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罗士清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3万元(开户行: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天支行,户名:罗士清,账号:81020000366196231)。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罗士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阳 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彭宣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