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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8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段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757号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风雷巷*号*幢*****号。注册号610100100333801。法定代表人原永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静文,女。委托代理人夏磊,男。被告段芳,女。委托代理人黄成,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军,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芳、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叶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