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与张韩延海、黑龙江省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韩延海,黑龙江省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商初字第2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负责人:张学博,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东,职务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延海,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春雷街13委**组**号。被告:黑龙江省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树峰,职务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与被告韩延海、黑龙江省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调解协议为由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24元,减半收取2,51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负担。��判长孟红彪代理审判员 邹雪光代理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