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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3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黄全香与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黄全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3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文泊,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光,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全香,女,1955年5月19日出生,回族,住新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蕊,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艳,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黄全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上诉人黄全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颜民审判员  李书光审判员  温双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万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