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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6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宝迪石油化工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宝迪石油化工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6588号原告:无锡市宝迪石油化工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沙滩村。法定代表人:钱伟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善桥工业集中区德邦路8号。法定代表人:邓家爱。原告无锡市宝迪石油化工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宝迪石油化工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宝迪石油化工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宝迪石油化工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计677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447元,由无锡市宝迪石油化工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晓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