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66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贾保剑与陈梅先、刘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保剑,陈梅先,刘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631-2号原告贾保剑,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梅先,女,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被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被告刘保华,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保剑与被告陈梅先、刘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保剑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保剑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保剑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保剑负担。审 判 长 宋校新审 判 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陈巧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