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节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节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3729号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36号鸿达大厦三层01房-05。法定代表人:包晓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坦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节东,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连江县。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节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黄 月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高金忠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