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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7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赵晓腾与天津东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腾,天津东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7652号原告:赵晓腾,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东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区西林村4栋底商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48670Y。法定代表人:薛从庆,总经理。原告赵晓腾与被告天津东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赵晓腾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晓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晓腾负担。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秦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