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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支行与张建国、梁凤双等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14执32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建国、梁凤双、周双士、吴青松为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国、梁凤双、周双士、吴青松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建国、梁凤双、周双士、吴青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