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30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远达钢材物流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市远达钢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096号之一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春市远达钢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北区世新街89号。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远达钢材物流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春市远达钢材物流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土地及厂房予以查封。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作保证,并已向本院出具保证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远达钢材物流有限公司的坐落于长春市、土地证号为长国用***号、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厂房。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 玲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人民陪审员 刘佩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