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费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1)胡彪、葛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彪,葛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费379号被执行人胡彪,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葛小玲,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住建德市。建德市天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胡彪、葛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彪、葛小玲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2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胡彪、葛小玲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余 丽人民陪审员 蒋雅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方 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