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洛基、李洛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沛基,李洛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88、90、92号。组织机构代码:79624478-X。法定代表人麦瑞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丘建辉,系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郑钊洪,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邓沛基,男,194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李洛银,女,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邓洛基、李洛银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其所在村委进行调查,无发现被执行人邓沛基、李洛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光 招审判员 范 春 晖审判员 蒋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 邦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