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文军申请执行崔旭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军,崔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男,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被执行人崔旭华,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军与被执行人崔旭华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旭华现正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崔旭华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崔旭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书民事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吉月文执行员 郭春平执行员 宋广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唐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