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雷朝焕与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朝焕,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保563号申请人:雷朝焕,女,1960年2月22日出生,云南省屏边县人。被告:宋辉,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申请人雷朝焕与被申请人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雷朝焕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辉名下价值604000元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雷朝焕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雷朝焕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宋辉名下价值6040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董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