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燕与武汉励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悦鼎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武汉励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悦鼎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567号原告:胡燕,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现无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夫,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系原告丈夫),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励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铁机村2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汪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付菲,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悦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罗家桥路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彭开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寿池,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胡燕与被告武汉励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悦鼎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胡燕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马晖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倪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