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刑更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萍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更475号罪犯陈萍,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临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临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陈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85分;劳动改造方面,安排该犯从事外加工劳动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分配,圆满地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萍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于2015年7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6年3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6年4月15日获监狱嘉奖一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帐、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陈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萍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鹿霞飞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玉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