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1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明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3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称,中铁三局集团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0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而非中铁三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其与涉案合同没有实际联系,该约定无效。中铁三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辖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螺栓购销合同》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中铁三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甲方中铁三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住所地为石家庄市长安区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博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