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5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华新区辣千骨餐饮店与深圳市星光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心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新区辣千骨餐饮店,深圳市星光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心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5632号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辣千骨餐饮店,现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清泉路9号星光城一楼013号。委托代理人王丽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一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星光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泉路弓村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96333J。法定代表人,徐世明。被告张心常,男,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淅川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辣千骨餐饮店诉被告深圳市星光城商业发展有��公司、张心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范星如书记员 梁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