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恒与李男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869号原告张恒,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太安乡兴国村*组。被告李男,女,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八号镇保民村*组。原告张恒诉被告李男财物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撤诉。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