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恒与李男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869号原告张恒,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太安乡兴国村*组。被告李男,女,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八号镇保民村*组。原告张恒诉被告李男财物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撤诉。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