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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段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段义忠,湛兆君,王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603号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长清区。被执行人段义忠,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住长清区。被执行人湛兆君,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长清区。被执行人王开平,男,1969年1月6日出生,住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段义忠、湛兆君、王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一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段义忠、湛兆君、王开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