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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财保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志彪与董双琴等三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彪,董双琴,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财保00213号申请人:张志彪。被申请人:董双琴。被申请人:张林。被申请人:陈女娃。申请人张志彪于2016年11月1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张虎(已故,生前系被申请人董双琴丈夫,被申请人张林、陈女娃之子)名下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6210610001800690736号储蓄卡内存款16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张志彪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PZPP2016062011000000008,保险金额16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志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虎(已故,生前系被申请人董双琴丈夫,被申请人张林、陈女娃之子)名下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6210610001800690736号储蓄卡内存款16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张志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陈忠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