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鹏与杨春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杨春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王鹏被执行人杨春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82民初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春慧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