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行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柱名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柱名,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李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初661号原告:陈柱名,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国土房管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0764152-2。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彬,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李桦林,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柱名不服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陈柱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柱名负担。审 判 长 钟开屏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倩衡张洁君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