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民重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常文立与田淑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文立,田淑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重字第00038号原告常文立,男,汉族,1957年8月8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康东升,男,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田淑霞,女,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文立诉被告田淑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文立撤回对被告田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文立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