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6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霞与被执行人杨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霞,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6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赵霞,女,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赵霞与被执行人杨军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军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360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交纳申请费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军外出打工,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