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胜怀、王加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怀,王加坤,徐单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李胜怀,女,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贵州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王加坤,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现服刑于安顺太平监狱。被执行人徐单贤,女,1975年2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申请执行人李胜怀与被执行人王加坤、徐单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限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胜怀人民币113000元,执行费1595元,受理费1280元,共计115875元交到本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王加坤、徐单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加坤、徐单贤的财产状况(银行帐号、车辆和房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加坤在钟山区××城东路××号××住宅××套,已经在诉讼中保全查封,现在该住宅正在评估拍卖中,徐单贤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除了上述财产外,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0221执43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礼明审判员 张 进审判员 黄堂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马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