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7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42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占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