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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大勇与程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勇,程吉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868号原告:杨大勇,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程吉德,男,汉族,1957年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杨大勇与被告程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大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吉德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大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程吉德向杨大勇偿还借款1万元;2.程吉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5日,程吉德向杨大勇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2014年7月13日,杨大勇向程吉德银行转款19万元和交付现金1万元。借款后,程吉德未归还借款,故杨大勇起诉来院。程吉德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转款凭证等证据,对该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杨大勇提交的借条、转款凭证等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2.2014年10月15日,程吉德出具“今借到杨大勇现金壹万元”的借条,程吉德在借条上签名。本院认为,依据借条、转款凭证和杨大勇的陈述,程吉德差欠杨大勇借款1万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杨大勇可随时要求程吉德归还借款,但应当给程吉德必要的准备时间。现无证据证明程吉德已归还此借款,程吉德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偿还借款的责任。杨大勇诉请程吉德偿还1万元借款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杨大勇与程吉德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程吉德未按约归还借款,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对杨大勇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程吉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杨大勇偿还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程吉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化全人民陪审员  陈 吉人民陪审员  叶开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任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