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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10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派特客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诉李德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均,上海派特客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10653号原告李德均,女,汉族。被告上海派特客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2016)沪0116民初10641号上海派特客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诉李德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1月2日立案),李德均于同日向本院提起(2016)沪0116民初10653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2016)沪0116民初10653号案件应与本院受理的(2016)沪0116民初10641号案件一并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上海派特客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诉李德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与李德均诉上海派特客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并审理。二、注销李德均诉上海派特客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即(2016)沪0116民初10653号]。审判员  唐军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