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03民初3054号

孙某某诉鞍山市铁西爱迪堡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鞍山市铁西爱迪堡幼儿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3054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理人:孙X,男,汉族,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良,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铁西爱迪堡幼儿园,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六道街中江商业街dn4-31号。

负责人:张迪,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鞍山市铁西爱迪堡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对被告鞍山市铁西爱迪堡幼儿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9.5元,余款返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赵紫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穆广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