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3054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理人:孙X,男,汉族,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良,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铁西爱迪堡幼儿园,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六道街中江商业街dn4-31号。
负责人:张迪,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鞍山市铁西爱迪堡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对被告鞍山市铁西爱迪堡幼儿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9.5元,余款返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赵紫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穆广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