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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6财保165号

郭禄徽、彭书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禄徽,彭书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财保165号

申请人:郭禄徽,男,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

申请人:彭书国,男,灵寿县。申请人郭禄徽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书国存款2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郭禄徽提供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人民东路营业所存款2000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禄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郭禄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人民东路营业所存款2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彭书国存款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元,由申请人郭禄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娅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