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22民督741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地址:揭西县河婆街道新河路6号。
负责人:温永松。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元些,男,1949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揭西县。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于2016年11月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元些给付尚欠的话费101.06元及违约金101.06元,共202.12元,并提供了话费清算单为凭。本院受理后认为,因无法向张元些送达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5222民督741号督促程序。
审判员 杨新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