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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22民督741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与张元些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张元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22民督741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地址:揭西县河婆街道新河路6号。

负责人:温永松。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元些,男,1949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揭西县。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于2016年11月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元些给付尚欠的话费101.06元及违约金101.06元,共202.12元,并提供了话费清算单为凭。本院受理后认为,因无法向张元些送达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5222民督741号督促程序。

审判员  杨新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