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4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游晓明。被执行人贾付友。申请执行人游晓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292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付友给付建房款18089.53元。本案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贾付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贾付友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贾付友在XX主办(2016)新2924执1089号案件中欠原告611575.27元,其所有的财产均被我院依法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被执行人贾付友的财产还在处置当中,故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16)新292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6)新292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总标的为18089.53元;执行费171.3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8089.53元;执行费未缴纳。
二、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江海
审判员XX
审判员古尼沙·阿孜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国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