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异842号案外人:李世强,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申请执行人:孙红春,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营口元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法定代表人:武金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世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6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辽01执610号。在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沈中民一初字第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X小区X、X、X、X、X楼(X期),X、X、X、X、X、X楼(X期)。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在当日的回证中附页回复“预查封”“轮候查封”。同时,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于2015年4月21日在本院(2015)沈中民一初字第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营口元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号鲅鱼圈国用2011第0008号,面积54128.9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回证中注明“轮候查封”“有抵押”。案外人李世强请求解除对X小区第X号楼X单元X房屋的查封,理由为:其于2014年8月9日支付全款购买了上述房屋,并已实际占有使用。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亦规定:“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预查封的轮候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因此,轮候预查封尚未产生预查封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本院诉讼程序中的保全行为尚不具有预查封的法律效力,进而案外人在本案中就争议房屋提出异议理由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世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关 兵
审 判 员 乔维修
代理
审判员 史永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