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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执791号

康志明、安福县吉福煤矿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志明,安福县吉福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791号申请执行人康志明,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执行人安福县吉福煤矿,住址:安福县山庄乡新背村。代表人肖冬民,系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康志明与安福县吉福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安福县吉福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2016)赣0829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确定:安福县吉福煤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康志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300元,以及受理费20元,合计496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福县吉福煤矿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福县吉福煤矿存款496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