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979号原告代玉才,水稻种植户。被告杨培沪,公民身份信息不详,水稻种植户。
原告代玉才与被告杨培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代玉才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代玉才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维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其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