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0641号
原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来连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赵坡村。
法定代表人:王怀军,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8015元,减半收取10900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07.5元,由原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常爱萍
审判员 周 金
审判员 谢宏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