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536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大桥东堍,组织机构代码:70442497-9。被执行人许林龙,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海盐县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与许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林龙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0438.8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220438.8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县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253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全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隋智慧
书 记 员 曹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