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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行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王小玲与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第三人赵艳清其他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玲,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赵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860号原告王小玲,女,1968年5月1日出生。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马庆文,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艳清,女,1945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欧文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雅婷,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玲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第三人赵艳清其他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玲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翟汉卿审 判 员  王玲莉代理审判员  朱 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