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213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被执行人沈思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029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思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思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思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沈思伟(证件号码:)在浦发银行的95×××34的存款人民币211377.3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