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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205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杜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杜启军,杜义才,杜龙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20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97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为:91371700868859848L。

负责人:徐宪强,行长。

被执行人:杜启军,男,1967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杜义才,男,1980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杜龙昌,男,1972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启军、杜义才、杜龙昌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25元未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杜启军、杜义才、杜龙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杜启军、杜义才、杜龙昌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在被执行人杜启军、杜义才、杜龙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蔚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欧位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