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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执恢128号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曲振龙、曲振伟、李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曲振龙,曲振伟,李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曲振龙。被执行人曲振伟。被执行人李小红。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振龙、曲振伟、李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永冰

代理

审判员  许 竟

代理

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