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曲振龙。被执行人曲振伟。被执行人李小红。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振龙、曲振伟、李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永冰
代理
审判员 许 竟
代理
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