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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执511号

吉林省奇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丹东日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奇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丹东日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奇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丹东日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奇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日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永冰

代理

审判员  许 竟

代理

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