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财保663-692671号
申请人:童玉清张志杰等30人(详见附表)。以上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赖灶坚、邓力桓,系员工代表。
被
申请人:深圳市富临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爱国路3023号维也纳酒店2楼。
法定代表人:黄亚利。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由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富临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1098号昌湖大厦二、三楼一楼部分内的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44216元为限,查封期限一年。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淑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