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22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黄启亚,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住河南省,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金明芳,女,汉族,1964年3月出生,原住海南省海口市。现住昌吉州。被执行人丁建国,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黄启亚与被执行人金明芳、丁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金明芳、丁建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启亚案件款340.88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黄启亚要求被执行人金明芳、丁建国应给付案件款337.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38万元(预交1万元),合计340.88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6488万元。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金明芳、丁建国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双方当事人同意用金明芳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金桃苑C栋905室的房产以物抵债(以评估价格为准)。申请人黄启亚对下余部分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虎
审判员木汉·阿合亚
代理
审判员吕晨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