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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1710号

原告刘冲诉被告上海长有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冲,上海长有薄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1710号

原告:刘冲,男,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雄州镇西侯留村3区*组***号。

被告:上海长有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郊奉路****号第*栋第八车间。

法定代表人:朱国平。

原告刘冲诉被告上海长有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长有薄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冲撤回对被告上海长有薄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09元,由原告刘冲负担。

审判员  高建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