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1710号
原告:刘冲,男,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雄州镇西侯留村3区*组***号。
被告:上海长有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郊奉路****号第*栋第八车间。
法定代表人:朱国平。
原告刘冲诉被告上海长有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长有薄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冲撤回对被告上海长有薄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09元,由原告刘冲负担。
审判员 高建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