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2民初39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710141552。负责人罗蓉,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坤,男,公司职工。被告白亮,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李红平,女,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冉懋涵,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江正军,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诉被告白亮、李红平、冉懋涵、江正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7日,被告白亮、李红平从事个体销售,向原告贷款200000元,其贷款年利率为14%,期限为二年,如不按时还款,复利和罚息按贷款利率30%计算。冉懋涵、江正军对贷款本息等作了担保,后被告白亮、李红平结了几期本息,就未按期偿还贷款,现请求判令被告白亮、李红平偿还贷款123368.19元本息,并由被告冉懋涵、江正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被告白亮、李红平从事个体销售,向原告贷款200000元,被告白亮在合同上作了签字,其贷款年利率为14%,期限为二年,如不按时还款,复利和罚息按贷款利率30%计算。冉懋涵、江正军对贷款本息等作了担保,后被告白亮、李红平结了几期本息,就未按期偿还贷款。另查明,白亮、李红平是夫妻。贷款已经偿还金额为76631.81元,贷款本金为123368.19元。上述事实,有《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及庭审查明事实等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因被告违约,原告可以提前要求被告偿还;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贷款的利息,因有双方的约定,故对其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冉懋涵、江正军承担连带责任,因有冉懋涵、江正军的担保,故应当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等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亮、李红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本金123368.19元及利息,利息(贷款年利率为14%,复利和罚息按贷款利率30%计算)按约定计算,以银行系统计算为准;被告冉懋涵、江正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7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83.50元,由被告白亮、李红平承担,退原告276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