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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22执398号

孙远飞与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远飞,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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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22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孙远飞,男,汉族,1979年7��出生,个体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城镇。委托代理人木萨·加拿提,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法定代表人张全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禹,男,汉族,1976年5月出生,现住哈密市,系该公司现场管理。申请执行人孙远飞与被执行人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远飞案件款5074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孙远飞要求被执行人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案件款49700元,诉讼费1042.5元,合计5074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661.14元。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用东风小卡货车和矿山专��车配件进行以物抵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远飞不同意以物抵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222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刘虎

审判员达来力汗·哈依沙拜

代理

审判员吕晨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琼 来源:百度搜索“”